济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以来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一、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依据和意义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立法法第五章“适用与备案审查”、监督法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对备案审查制度作出了具体规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项重要措施持续得到强化。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党的十九大从“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政治高度,把改进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当做完善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着力点。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督促纠正、及时撤销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可以从源头上及时纠正有关国家机关违法或者不当的行为,也是强化人大监督职能、激发人大工作活力和社会影响力的有效路径,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建设法治济宁、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备案审查工作基本情况 近年来,济宁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工作流程,建立工作台账,强化日常管理,备案审查工作逐步规范。市十七届人大以来,共备案审查市政府规范性文件74件,其中市政府规章7件,备案审查县市区人大规范性文件19件,受理当事人审查建议1件并依法答复,关系到公共投资建设、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地下空间使用管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自然资源管理利用、国有建设用地挂牌出让、房屋征收拆迁补偿以及自然灾害救助等方面,涉及民生保障、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环境保护以及重大行政决策、营商环境优化、国有资产管理等领域。规范性文件报备的时效性和资料的完整性明显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活力持续激发,审查刚性得到彰显,社会影响力不断增强。 (一)领导重视,工作推进更加扎实有力。市委将备案审查工作作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历届全会精神、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抓手,列入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内容,定期听取人大工作汇报。市人大常委会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及时报请市委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常委会主要领导和主任会议高度重视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工作要点和重要议事日程。适时召开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交流经验做法,部署下步工作,推动备案审查工作顺利开展。法工委按照主任会议要求,与司法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督促市司法行政部门规范文件报备的内容、范围和时限。建立县市区人大联系指导机制,2017年在全国率先实行县级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检查指导通报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工作简报转发了我市的这一做法。2018年12月,在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成为全省第一个向常委会报告备审工作的设区市。连续三年在全省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地方立法暨备案审查会议上作典型发言。 (二)完善制度,工作流程更加明确规范。2017年8月,对2010年通过的《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办法》进行修改并重新公布,进一步明确了审查范围、审查机构、审查责任,规范了审查内容、审查流程和审查时限,完善了规范性文件报备登记分送、审查研究、意见反馈、档案管理以及季度统计等制度。2018年7月,在全省率先出台《关于加强和改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将法院和检察院制定的指导、规范司法工作的意见、办法和办案指引等文件纳入报备范围,并明确不予报备的文件种类。制定了备案审查流程图、备案审查审批表、分送通知单、审查内容目录等文件材料,对报备的所有规范性文件,均按照程序和要求进行纸质和电子登记,实行台帐管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初步审查后报经秘书长签批,按照所涉领域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室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审查。对于备案审查流程中不按时限、责任和要求完成文件报备、补正、审查等工作职责的,规定有关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对责任人员进行问责,形成了制度约束、流程管理、各方参与、协作配合的工作格局。 (三)多措并举,工作开展更加注重实效。连续三年举办备案审查工作培训班,邀请全国人大、司法部、省人大以及科研院所专家专题授课,备案审查工作人员专业素养持续得到提升。在此基础上,市县两级人大认真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工作实效和工作影响进一步得到凸显。县市区人大普遍出台、修订备案审查办法,明确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落实审查责任;任城区、曲阜市人大常委会重视备案审查队伍建设,充实工作人员;泗水县、梁山县人大常委会通过召开座谈会、邀请专家参与等方式对报备文件进行审查;微山县人大常委会成立备案审查委员会,聘请13名法律咨询员参与审查工作。加强理论指导,促进理论研究与实践工作的有机结合。成立四名同志参加的课题攻关小组,经过广泛收集资料,深入开展调研,承接的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研究课题顺利结项,形成3.5万字的研究成果——《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研究》,丰富了备案审查理论体系,推动了备案审查具体工作的顺利开展。 (四)信息支撑,平台建设更加科学完备。按照全国人大、省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要求,经机关办公会研究论证,2017年10月向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了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的专题汇报,提出建设需求和设想。2018年制定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方案,按照需求满足、统一管理、合理设置、机动分配的原则,科学编制接入端口配置,优化平台操作系统模块设置和流程管理。聘请技术人员,面向各终端用户进行专题培训,学习网上报备、网上审查、数据上传等各项功能。指导11县市区购置设备、联通网络、上传数据,并根据实际情况到有关县市人大进行现场演示。2020年,按照终端设备集中布置、端口分设、专机专用的要求,设立信息平台专用场所,实行集中管理,账号监管、保密安全和档案存放专人负责,确保信息平台管理规范、安全可靠、使用留痕。截至目前,省市县备案审查信息平台“三级联通”工作全部完成,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数据全部上传。 (五)专项清理,地方立法更加精细精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改革精神要求,确定了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求、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超越法定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不符合重大风险防范要求等规范性文件清理标准。按照省人大要求,认真开展涉及优化营商环境、行政审批事项、环境保护、野生动物保护以及涉及民法典等领域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审查工作。市十七届人大以来共清理各类规范性文件204件,发现问题3件。对于专项清理中发现的不符合“放管服”要求、限制公平竞争、影响营商环境或增设行政审批的规范性文件条款,及时反馈有关制定机关,督促修改或废止。同时将有关内容作为重点调研论证事项列入立法调研项目,在立法实践中加以科学论证,推动备案审查与地方立法融合发展,确保地方立法精细精准。我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改工作,均遵循了司法部、省人大有关备案审查中发现问题的具体要求。截至目前,济宁市制定的实体性法规中,《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养犬管理条例》《古树名木管理条例》等均系由规范性文件审查评估后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提高了我市地方立法的质量和效益。 三、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 虽然我市备案审查工作进展较为顺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从整体情况看,备案审查工作发展还不够平衡,部分单位思想认识还不到位,重视程度有待提升;县市区备案审查工作人员身兼数职的情况比较突出,专业化建设程度不高;审查力度不够、刚性不强等等。这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正视并在下步工作中予以逐步解决。我们将重点围绕提升备案审查工作的实效性和影响力,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继续开展对政府报备的规范性文件的逐件审查,推动审查工作实现“一口受理、专人承办、集体研究、专工委负责”,进一步完善市人大常委会内部的备案审查工作规程。 2、深入探索代表、专家参与审查工作,完善法工委、专委会法律审查与专业审查衔接机制。规范审查建议受理、研究、处理、反馈程序,丰富创新备案审查的方式方法。 3、加强对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学习考察、经验交流、专题研究、个案研讨等,提高备审工作人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4、按照全国人大、省人大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有关要求,实现市县两级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全覆盖,将市监察委、法院、检察院有关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