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全市司法所在基层法治建设中发挥职能作用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济宁市人民政府: 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司法所在基层法治建设中发挥职能作用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市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印发的《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市政府坚持把司法所建设融入工作大局,大力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依托司法所协调推进、督促检查镇(街道)法治建设工作等职责,真正把司法所打造成镇(街道)、村(居)法治综合机构,更好的发挥了司法所在基层法治建设中的职能作用,夯实了法治社会建设根基。 会议指出,当前全市基层司法所法治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认真研究解决。一是司法所的职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当前,随着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执法力量下沉,乡镇(街道)均依托司法所设置了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但是基层日常工作事务繁重,各成员单位都有自身的本职工作,存在顾此失彼、难以兼顾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整体效能的发挥。二是基层队伍建设有待加强。村(社区)法律顾问大多数由律师担任,专业化水平较高,但是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治明白人等队伍,存在文化程度参差不齐、专业化水平不高、能力素质不强等问题。三是多网融合人员力量薄弱。我市实施党建引领多网融合工作,在全市11358个网格中,基层司法所承担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大量任务,但力量薄弱,平均一名同志包保15个网格,影响了工作开展。四是工作宣传力度有待加大。普法宣传主要载体老套传统,时代感不强,吸引力不大,缺少创新性方式和个性化解读,普法宣传的深度广度不够,实现“谁执法谁普法”的目标尚有差距。 为加快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更好地发挥司法所在加强基层依法治理、推进社会治理创新中的职能作用,会议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司法所职能作用。按照司法部行业标准、省司法厅工作要求,持续开展司法所“规范化、正规化、数字化”建设,打造“枫桥式”司法所,推进司法所履职能力和工作水平整体提升。紧抓镇街赋权试点有利时机,坚持“高位统筹、精准施策、系统谋划、同向配置”,着力构建职责明晰、运行高效的基层执法体系,强化乡镇(街道)法治建设议事协调机构及办事机构职能,打通基层法治政府建设“最后一公里”,充分发挥司法所促进基层法治建设、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 二、加强基层队伍建设。落实《关于明确乡镇(街道)司法所机构职能和人员编制有关事项的通知》,确保编制到位、人员到位。完善法律人才结构,通过法律人才招考、选调、法律服务工作者招聘等途径,积极引进专业人才,不断提高法律专业人员的比例。加强司法所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专业学习、专业锻炼,促进工作人员业务能力、知识结构、能力水平全面提升。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考取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 三、做实“多网融合”。要落实主体责任,加强部门专业网格员配备,选拔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群众工作的人员担任专业网格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详细、具体、可操作的条目式专业网格员职责任务清单,工作内容发生变化的要及时更新任务清单,把服务管理职能承担起来,联勤联动服务群众、解决基层群众“急难愁盼”问题。 四、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充分发挥司法行政系统内部期刊和网站的窗口作用,广泛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媒介宣传司法所工作,开辟更加广泛的宣传阵地。定期对优秀的人民调解员、典型的人民调解案例和法律援助案例进行宣传报道,利用广播或电视台法制频道邀请人民调解能手、知名律师或机关干部讲述工作经验、宣传法律知识以及介绍司法行政工作,提升司法所工作社会影响力,保障司法行政工作高质量发展。 根据《济宁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加强跟踪监督办法》规定,市政府要切实抓好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结合调研过程和审议意见提出的问题,形成书面报告,于8月9日前报送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征求意见。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后,书面印发8月召开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将跟踪监督,有关情况适时向主任会议报告。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