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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关于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济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29日,济宁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听取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全市物业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并进行了专题询问。 会议认为,近年来,市政府连续将物业管理工作列入民生实事着力推进。强化党建引领、加强信用监管、激励争先创优,不断加强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在政策配套、行业监管、物业管理重心下移、老旧小区改造和物业覆盖、规范市场秩序、化解物业矛盾纠纷等多方面取得积极进展。全市物业管理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小区环境面貌持续改善,物业服务行业逐步走向健康良性发展,成为基层组织联系服务群众、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的重要力量,在全市抗击新冠肺炎疫情、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等工作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做出了积极贡献。 会议强调,当前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薄弱环节和困难问题。一是物业管理法治化水平不高,缺少强有力的行业监管手段,各职能部门执法进小区不积极不到位,基层属地管理职责未能充分落实,业主自治水平较低。二是物业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质量不高,卫生保洁、绿化管养、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管理维护不到位。三是前期物业占比过大,行业市场化程度、服务智慧化信息化水平亟待提升。四是小区日常管理问题突出,业主私搭乱建、乱堆乱放、乱扯乱挂、毁绿种菜、违规经营、野蛮装修、不文明养犬等行为屡禁不止。五是价格收费问题纠纷较多,物业服务“三公开”落实普遍不到位。六是小区停车难、充电难、消防安全、电梯安全、开发建设遗留问题、专营设施管理收费问题较多,配套生活服务设施不完善,老旧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相对滞后。 为推动下步工作深入扎实开展,会议提出以下意见。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将提升物业管理水平作为强化基层社会治理、加强城市建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巩固提升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成果的重要抓手,将物业服务产业作为重要新经济业态,加大工作力度,强化保障措施,全力全速推进发展。 (一)加强顶层制度设计。进一步做好《济宁市物业管理办法》修订调研、《济宁市物业管理条例》立法调研基础性工作,细化梳理上位法落实中的难点堵点,明确地方立法补位点、创新点,结合对创城工作中各项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的深化固化,对业委会成立运行、价格调节机制、物业服务质量监管、信息公示公开、前期物业管理、承接查验、信用评价和市场退出机制、拒交或恶意拖欠物业服务费行为与个人诚信挂钩机制、停车和充电设备建设管理、高空抛物行为管治、电梯安全、飞线治理、物业服务用房管理、专营单位服务规范、消防安全体系规范化建设等各方面疑难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尽量作出明确规范,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推动我市物业管理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 (二)健全完善考核机制。市县两级建立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由政府分管领导召集,住建部门牵头,12345热线、创城办、城管、市场监管、发改、公安、消防、规划等部门,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等专营单位,重点街道和重要物业企业、物业协会和有关法律专家参加,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困难问题。将“物业管理”指标纳入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社区考核范围,强化督导,严格奖惩。 (三)落实部门责任,推进执法进小区。细化明确各部门单位在物业管理中的职责,大力推进执法进社区进小区,深入开展物业领域问题排查整治,对群众投诉多、社会反映强烈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联合执法,集中整治,工作情况和整治成效向人大报告,在媒体公开。要建立工作规范,在小区内公示各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联系人和联系方式,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回应、及时处理,定期下基层,回头看,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四)落实基层属地管理职责。明确街道、社区物业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深化党组织领导下的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四位一体”机制。出台物业管理“三会三公开”工作规范,建立街道社区对小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定期考评制度,将考评结果纳入物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居民吹哨,社区报到”“社区吹哨,部门报到”制度,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 (五)着力加强业主委员会建设。将业主委员会建设纳入社区基层工作要点,压实街道社区属地管理、指导监督职责,完善业主大会召开及业主委员会选举程序,积极推进各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优选热心公益、素质高、业务过硬的党员干部通过法定程序进入业委会。要强化业委会运作情况日常监管,对违规行为及时制止、限期整改,推动业主自治不断规范。全面加强各街道社区环物委建设,暂时不具备业委会成立条件的小区,由环物委代行业委会权利,切实履职尽责。 (六)切实加强前期开发建设管理。强化工程监理,全面加强建设项目监管。开展开发遗留问题专项整治,对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整改,对多次整改不到位的进行处罚,切实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落实物业企业承接验收制度,完善新旧物业交接,杜绝项目“带病”交付。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从重从严处罚。 (七)健全市场竞争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招投标工作流程,按照“应招尽招”原则,将新建小区面向全社会公开招投标,择优选聘物业企业。明确前期物业管理期限,超期后通过市场化方式重新选聘,扭转前期物业占比过大的局面。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物业企业履约行为监管,实行“红黑榜”动态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加强信用管理“核心化”运用,将企业信用信息与前期物业招投标、评先树优、优惠政策支持等挂钩,支持优质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品牌效应;对问题多、投诉多的企业依法惩处,直至清出市场。通过“正向激励、末位淘汰”,使诚信经营、创新服务、提升品质成为行业主流。 (八)着力提升行业服务水平。细化明确各级各类物业服务的具体项目、内容、标准,狠抓物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标准规范、服务技能、文化素养、职业道德等方面的系统培训,在行业管理规范化、基础服务精细化、标准落实精准化等方面狠下功夫,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推出家政服务、居家养老、快递代收代寄等个性化定制服务,满足业主不同层次需求。完善、推广“济宁物业”App,实现法规宣传、服务推送、信息公开、查询交费、问题投诉、可视化监管等智慧化服务。适度调整物业客服工作时间,及时回应业主八小时之外的服务需求。 (九)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强化合同履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服务等级与服务内容、收费项目与收费标准落实情况。督促所有物业企业依法全面公开服务内容、标准、价格、收支情况,公开投诉渠道和方式,公开公共部位收益及使用情况信息。建立完善与服务标准相适应的物业收费机制和价格调整机制,尽快形成“以质论价、质价相符、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收费体系,努力营造物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业主自觉按时交纳物业费的和谐局面。开展收费领域重点问题专项整治,在依法惩治违规乱收费的物业企业的同时,对少数恶意拒交物业费的人员,探索实施司法介入、媒体曝光、信用惩戒等方式强化管理。 (十)建立老旧小区长效管理机制。加快推进老旧小区改造,优先提升强化小区基础性功能性设施,解决好群众关心的停车、消防、老幼保障等突出问题。采取街道社区兜底管理、引入市场化物业、强化业主自治等多元化管理方式,从“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秩序维护”等基本服务做起,不断提高老旧小区物业管理覆盖面。制定扶持承接老旧楼院物业企业的优惠政策,承诺在其参加招投标活动中给予分值奖励,引导鼓励物业企业进驻老旧小区。通过业主交纳物业费、个性化服务收费、闲置资源开发利用、政府奖励补贴等多种形式,保障物业企业正常运作,不断提高老旧小区市场化物业管理比率,减少政府兜底负担。 (十一)着力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学习借鉴先进地市经验做法,专题研究维修资金收缴和使用新路子。尽快推进二次供水设施移交,由自来水公司先行接管,实行专业管理,发改部门重新核定水价。加快水、电设施一户一表改造进度,推进转供电设施改造移交。开展破烂损坏通信设施箱体清理和乱扯乱接线缆现象专项整治,统筹考虑小区内通信线缆统一走向布局,破解“飞线”“蜘蛛网”乱象;加快实施小区电梯、地下车库通信信号全覆盖工作。统筹推进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探索利用小区空闲地建设小型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缓解充电难、停车难问题。全面开展小区消防通道黄色标线施划,开展占道停车专项整治;定期对配备不全、过期、损坏的小区消防设施、器具进行排查、补充、维修、更换;强化物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培训,督促物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研究出台老旧电梯更新改造具体措施,加快推进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住建、邮政等部门通力合作,提高标准,建立规范,确保快递进小区工作加速推进。 (十二)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原则,会同街道社区和物业企业,充分利用各种媒介,采取通俗易懂的形式,大力宣传物业管理相关法规政策,增强各相关方对物业管理工作中各自责、权、利的了解,推动物业企业依法管理、依法服务、依法经营。引导业主自觉履约守规,依法购买服务,依法理性维权。 市人大常委会已将物业管理工作列为三年重点跟踪监督议题。请市政府抓紧组织各相关部门单位,认真研究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对照重点交办事项清单,参考群众反映集中的专题询问问题,明确牵头部门,明确各部门单位具体职责,制定详实整改方案,对各重点交办事项逐一落实领办单位、配合单位,明确办理目标,明确何时启动、何时完成,能整改的抓紧整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要拿出具体整改措施。12月中旬,市政府需将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附整改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将对审议意见各重点交办事项的办理率、完成率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请市政府安排任城区政府、兖州区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太白湖新区管委会,认真做好附件2中相关询问问题的书面答复。12月20日前,市政府办公室将四个区关于具体询问问题的书面答复件收齐,连同电子版,一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