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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付洪亮请求辞去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决定
济宁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接受付洪亮请求辞去济宁市 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 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决定 (2026年4月29日济宁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济宁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接受付洪亮辞去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济宁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城乡建设与环境资源保护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职务的请求,报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