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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是济宁市的国家权力机关。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日期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予以公布。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决定适当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济宁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山东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济宁市,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济宁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济宁市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讨论、决定济宁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四)选举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济宁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六)选举济宁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议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济宁市人民政府和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济宁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撤销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济宁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济宁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有权罢免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济宁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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