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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对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委员会由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同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它行使职权到下届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常务委员会为止。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遇有特殊需要时,可以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会议。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有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在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济宁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山东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

    在济宁市,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领导或者主持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召集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讨论、决定济宁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根据济宁市人民政府的建议,审查和批准济宁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监督济宁市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级决算,监督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审查监督政府债务。

    监督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听取和审议有关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等;联系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监督市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

    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年度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

    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

    撤销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撤销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在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市长的个别任免;在市长、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从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和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的任免,报山东省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市监察委员会主任的提名,任免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批准任免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在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它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济宁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和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在济宁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

    常务委员会讨论济宁市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可以作出决定或者决议,也可以将有关意见、建议送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或者单位研究办理。有关办理情况应当及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组成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决定常务委员会每次会议的会期,拟订会议议程草案,必要时提出调整会议议程的建议;对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和质询案,决定交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决定是否将议案和决定草案、决议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对暂不交付表决的,提出下一步处理意见;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等;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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